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419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4192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7月29日上午10時5分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8月1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陸仟捌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增補契約
書、借保戶會簽查詢單及各類放款牌告利率變動統計表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場亦不爭執,本院
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書逸
法官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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