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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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87號抗告人 黃素媛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李邱素娥 、 李靜蕙 、 李炯鎔 、 李滄榕 、李若蕙間因請求停止執行事件,對本院民國102年10月8日102年度聲字第487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件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書記官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