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附民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65號原告 曾聖佑 住新北市○○區○○街○巷
勝彪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玉燭 住新北市○○區○○街○巷被告 陳孟謙 住臺北市○○區○○街1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審交簡字第263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宜婷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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