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50號原告 劉英武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高武 、 劉真武 、 劉智武 、 劉嘉武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佰參拾伍萬肆仟肆佰元(原告占1/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參佰捌拾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