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8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世晏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08號、107年度執聲字第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世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世晏前因傷害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7年6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70152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世晏前因犯傷害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5年8月9日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5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一月,緩刑四年確定;嗣因於緩刑期前犯恐嚇取財罪(二罪),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1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三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前揭緩刑宣告並經本院以106年度撤緩字第4號裁定撤銷,且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抗字第392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上揭傷害、恐嚇取財案件,再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二月確定,受刑人於106年6月19日入監執行前開罪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08年4月19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4月7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6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70152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恬安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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