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9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9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9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銘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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