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64號原告 洪春培 被告程 李金玉
林紫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再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為確認被告林紫翎於被告程李金玉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876.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及坐落上開土地上建號149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巷○○○號),權利範圍全部,經臺南市新化地政事務所字號普字第003450號、登記日期民國107年1月11日,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之抵押債權不存在;聲明第二項為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又系爭抵押權之擔保物即前開土地及建物設定權利範圍部分之價額共計為3,843,332元(計算式如附表),已高於其所擔保之債權總額200萬元,應以其所擔保之債權總額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杰瑞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本件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為200萬元,而供擔保物之價額為3,843,332元(計算式: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不動產相近路段、建物型態、屋齡之實價登錄交易記錄於起訴時相近時點有1筆,單價為123,026元/坪(小數點後四捨五入),系爭建物總面積為103.27平方公尺(主建物面積合計83.6平方公尺+陽台面積13.2平方公尺+共有部分6.55平方公尺【面積52.4平方公尺乘上權利範圍八分之一】)≒31.24坪,123,026元×31.24=3,843,332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即系爭不動產市價約為3,843,332元),未少於擔保債權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擔保債權額200萬元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