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交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號原告 黃陳麗娥 訴訟代理人 周敬恒 律師被告 陳然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苗交簡字第27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許文棋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