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70號聲請人艾立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7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巫玉媛┌──────────────────────────────────┐│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7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中麟營造股份│華南商業│105年11月10日│49,199元│JD0000000│││有限公司王│銀行大安││││││中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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