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0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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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304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莊佳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零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莊佳慶於民國101年9月28日向債權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債務人並應給付債權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稽,故一併請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書記官曾至萱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30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莊佳慶130│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11069│0000000000│07月29日│││││元│4│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莊佳慶130│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自民國105年0│││11069│0000000000│08月28日││8月28日起至│││元│4│起││清償日止,按月│││││││依41元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