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羅彩惠 即 羅友晨 代理人 李文平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複代理人 張照堂 律師債權人 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黃怡玲 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理人 曾慶富 (兼送達代收人)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羅苙家 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林湘凌 (兼送達代收人)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理人 王冠宇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 張瑞雲 債權人 張秀琴 債權人 洪美雲 債權人 彭明和 債權人 蘇秀蘭 代理人 鄭權 債權人 林惠珠 債權人 宋德祿 代理人 邱玉梅 債權人 范瑞梅 代理人 葉祥文 債權人 江桂鋒 債權人 曾秀苗 債權人花蓮縣 鳳凰 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戴國健 債權人 官振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內容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衛生福利部所公佈民國(下同)105年度之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支出為新臺幣(下同)11,448元(其中包含食、衣、住、行之支出)。
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裁定於105年3月31日上午11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又債務人每月確有薪資收入每月平均約18,500元,有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第三人花蓮縣鳳林鎮鳳林國民小學出具之服務證明書、鐘點費匯入存摺之封面及內頁影本等資料附於本案卷及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卷內可參。另據債務人自陳:「目前任職單位仍在花蓮縣鳳林國民小學,擔任代課老師的工作,薪資每月不固定,但是平均落在18,000~19,000元之間,所以我以平均值18,500元去列計我的更生方案。除此之外,已無其他年終、考績、加班費、津貼等其他收入。」此有本院105年10月7日調查筆錄附卷可參。故除薪資外,債務人已無其他的收入。
另據債務人自承:「目前名下有一台輕型機車(牌照號碼:RE7-709)2002年出廠,因為已超過10年而無殘值,另有2家保險公司之保單,分別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保單號碼:0000000000,新真安順手術醫療終身,無解約金;保單號碼:0000000000,富貴保本三福,解約金12,173元)、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保單(保單號碼:D00000000L,解約金34元;保單號碼:D00000000L,解約金8,269元,但此筆已被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4年6月30日扣走)。除此之外,並無其他不動產。」有105年10月7日調查筆錄、車牌號碼000-000重型機車行照影本、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年6月20日國壽字第1050061022號函、第三人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
5年6月27日友邦保行第0000000號函等附卷可參。
(二)債務人於105年10月11日當庭陳報更正後之更生方案,其內容略為:共分6年72期清償,第1-72期,每期當月10日提出5,271元;第72期該期當月10日額外再提出財產價值(保單價值)12,207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清償總額391,719元,清償成數約百分之4.8,依附表一所示之清償方式清償。
(三)依衛生福利部所公佈105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債務人每月可支出之生活費應為11,448元,雖該標準非判斷必要生活費之唯一依據,惟本件債務人列計個人生活費8,500元【包括食衣行等費用5,000元、水電費及電話費3,500元】,已低於衛生福利部所定每人每月之最低生活支出金額之標準列計,宜認債務人所列應屬妥當。又有關每月列計勞健保費共計729元【勞保自付額420元、健保自付額309元】,該部分業經債務人提出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單筆)及繳費單據,且屬法定應繳納之費用,故該部分支出之列計亦屬合理。又有關每月列計房租支出4,000元部分,債務人陳稱:「目前租屋處地址為:花蓮縣○○鎮○○街○號(西側鐵皮屋部分範圍),租金每個月4,000元。只有我一個人住。」有本院105年10月7日調查筆錄、房屋租賃契約影本及房租匯款單據等附於本案卷及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卷內可參。本院認債務人名下無自用住宅可供居住,自有租屋之必要性,且該租屋之租金並未逾花蓮地區一般租屋行情,本院認該筆支出應屬合理。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以薪資約18,500元,第1-72期,扣除每月償還5,271元後,僅保留約13,229元;第72期,除每月應償還之5,271元外,債務人願意額外再加計財產價值(保單價值)提出12,207元供各債權人分配清償,本院認已符合盡力清償之要件,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應屬合理。
三、另有部分債權人就更生方案表示意見稱:
(一)債務人還款成數過低,若依其更生條件,對債權人亦難謂公平等語。惟查: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立法理由:「債務人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例如:計程車司機之執行業務所得)等固定收入,並將其可處分所得之一定部分充為清償,於債權人之權益已有保障,其更生程序應更為簡易、迅速。.....」,顯見清償之成數顯非更生方案是否合理之唯一標準,亦非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法院不得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故債權人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清償成數過低,尚非可採,且更生方案是否合理,仍應由法院依個案情況予以認定,應屬昭然。
(二)認債務人應提出保證人乙節。惟查,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為本條例第64條第1項所規定。今債務人係有薪資之固定收入,而非無固定收入者,自不以提出保證人為必要。
(三)本院應於債務人更生方案內容加註:「更生方案倘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等語。此部分債務人業於10
5年10月11日陳報更生方案時已表示同意更生方案倘有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其餘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四)應調查債務人是否尚有其他有效保單可增加更生還款一事。經債務人陳報前共有投保6家保險公司,經本院函查結果,除上開所提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予函覆有保單價值外,其餘4家保險公司並無有效保單,此有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年
6月23日民事陳報狀、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年7月6日(105)南壽保單字第C1025號函、第三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年6月17日中壽保規一字第1050001723號函、第三人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年6月23日元壽字第1050001790號函附卷可參。
(五)另就本院105年8月5日所製作之債權表,其中編號21之債權人「花蓮縣鳳凰儲蓄互助會」,其正確名稱應為「花蓮縣鳳凰儲蓄互助社」;另債務人轉知之更生方案其中編號20之債權人曾秀苗之最後一期增加還款金額應係61元(更生方案誤繕為61.03元),於本裁定一併予以更正,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亦無浮報、浪費之情事,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如附表二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建億附表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總金額:││共分72期,第1-72期,每期當月10日提出新臺幣5,271元;第72期當月10日額外再提││出財產價值新臺幣12,207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明細如下述之分配││表。││2.清償期間及方法:││分6年共72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每月為一期,於每月10日(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依下列方式清償予債權人:││(A)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1、2、3、4、5、6、7、8、9、10、23之債權人的部分:││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之總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債務人負擔。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之按月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B)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11、12、13、14、15、16、17、18、19、20、21、22之債權││人的部分:││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各該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應自行向各該債權人索取指定之匯款帳號,並││按月匯入。││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臺幣8,175,249元││4.無擔保債務滿期清償總金額:新臺幣391,719元││5.無擔保債務清償比例:約4.8%││6.備註:更生方案倘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二、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每期可分配之金額││││(單位:新臺幣元)│比例│(單位:新臺幣元)│││││(百分││││││比)││├──┼─────────┼─────────┼───┼───────────┤│1│花旗(台灣)商業銀│135,501元│1.66%│①第1-72期:87元│││行股份有限公司│││②第72期加計:203元│├──┼─────────┼─────────┼───┼───────────┤│2│澳盛(台灣)商業銀│301,170元│3.68%│①第1-72期:194元│││行股份有限公司│││②第72期加計:449元│├──┼─────────┼─────────┼───┼───────────┤│3│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350,834元│4.29%│①第1-72期:226元│││份有限公司│││②第72期加計:524元│├──┼─────────┼─────────┼───┼───────────┤│4│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104,740元│1.28%│①第1-72期:67元│││限公司│││②第72期加計:156元│├──┼─────────┼─────────┼───┼───────────┤│5│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612,476元│7.49%│①第1-72期:395元│││份有限公司│││②第72期加計:914元│├──┼─────────┼─────────┼───┼───────────┤│6│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309,944元│3.79%│①第1-72期:200元│││限公司│││②第72期加計:463元│├──┼─────────┼─────────┼───┼───────────┤│7│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263,771元│3.23%│①第1-72期:170元│││限公司│││②第72期加計:394元│├──┼─────────┼─────────┼───┼───────────┤│8│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175,660元│2.15%│①第1-72期:113元│││份有限公司│││②第72期加計:262元│├──┼─────────┼─────────┼───┼───────────┤│9│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1,227,528元│15.02%│①第1-72期:792元│││限公司│││②第72期加計:1,833元│├──┼─────────┼─────────┼───┼───────────┤│1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541,419元│6.62%│①第1-72期:349元│││份有限公司│││②第72期加計:808元│├──┼─────────┼─────────┼───┼───────────┤│11│張瑞雲│436,000元│5.33%│①第1-72期:281元││││││②第72期加計:651元│├──┼─────────┼─────────┼───┼───────────┤│12│張秀琴│210,000元│2.57%│①第1-72期:135元││││││②第72期加計:314元│├──┼─────────┼─────────┼───┼───────────┤│13│洪美雲│568,400元│6.95%│①第1-72期:366元││││││②第72期加計:848元│├──┼─────────┼─────────┼───┼───────────┤│14│彭明和│310,000元│3.79%│①第1-72期:200元││││││②第72期加計:463元│├──┼─────────┼─────────┼───┼───────────┤│15│蘇秀蘭│171,000元│2.09%│①第1-72期:110元││││││②第72期加計:255元│├──┼─────────┼─────────┼───┼───────────┤│16│林惠珠│70,000元│0.86%│①第1-72期:46元││││││②第72期加計:105元│├──┼─────────┼─────────┼───┼───────────┤│17│宋德祿│865,000元│10.58%│①第1-72期:558元││││││②第72期加計:1,292元│├──┼─────────┼─────────┼───┼───────────┤│18│范瑞梅│166,000元│2.03%│①第1-72期:107元││││││②第72期加計:248元│├──┼─────────┼─────────┼───┼───────────┤│19│江桂鋒│149,000元│1.82%│①第1-72期:96元││││││②第72期加計:222元│├──┼─────────┼─────────┼───┼───────────┤│20│曾秀苗│40,000元│0.49%│①第1-72期:27元││││││②第72期加計:61元│├──┼─────────┼─────────┼───┼───────────┤│21│花蓮縣鳳凰儲蓄互助│183,341元│2.24%│①第1-72期:118元│││社│││②第72期加計:273元│├──┼─────────┼─────────┼───┼───────────┤│22│官振源│170,000元│2.08%│①第1-72期:110元││││││②第72期加計:254元│├──┼─────────┼─────────┼───┼───────────┤│2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813,465元│9.95%│①第1-72期:524元│││份有限公司│││②第72期加計:1,215元│├──┴─────────┼─────────┼───┼───────────┤│合計│8,175,249元│100%│①第1-72期:5,271元│││││②第72期加計:12,207元│└────────────┴─────────┴───┴───────────┘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01、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及非生活所必須之電子產品(例如電玩遊樂主機)。│├──────────────────────────────────────┤│02、不得購置不動產、高價動產及非生活所必須之動產。│├──────────────────────────────────────┤│03、不得搭乘計程車、遊輪、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04、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電子遊藝場所、酒吧、夜店、舞廳、卡拉OK、KTV等其他││娛樂場所。│├──────────────────────────────────────┤│05、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期貨等)。│├──────────────────────────────────────┤│06、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餽贈禮金不得超過新臺幣1,000元。│├──────────────────────────────────────┤│07、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08、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國內旅遊每趟行程不得超過新臺幣3,00││0元。│├──────────────────────────────────────┤│09、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10、不得參與賭博、六合彩等投機行為;且不得有金錢借貸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