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調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調字第1026號
聲 請 人  林思瑜
代 理 人  楊若谷 律師
相 對 人  林淑慧
       林文章
       林文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
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
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
。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第10條第2項、第20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
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
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中有二人住所地在新北市三重區,另一人
住所地在宜蘭縣,有卷附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是相對人住所地均非本院管轄,亦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
,而聲請人主張不當得利係因坐落新北市三重區之不動產所
致,依首揭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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