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調字第1054號
原 告 蒲公英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宇
被 告 亞洲數位典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彥宏
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 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正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其主營業所所在地在新北市板橋區,有有限
公司變更登記表1件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
之規定,本件管轄法院即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