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4號
原   告  簡秋嬌
       江文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麟坤 間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萬0,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