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救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救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陳嘉謹
相 對 人  柯宜芸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
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
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
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相對人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事件,經
本院以108年度屏補字第136號受理在案。茲因聲請人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
助,故提出本件聲請等語。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審查表、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107年度屏補字第136號損害賠償事件卷宗查閱無誤。又
聲請人所提上開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且查無其他不符法
律扶助事實之證明。揆上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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