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再字第4號再審原告 劉素清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
107年度訴字第1771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財產權訴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應徵裁判費肆仟叁佰元,另非財產權訴訟部分,應徵裁判費叁仟元,合計應徵柒仟叁佰元(計算式:4,300元+3,000元=7,30
0元),扣除再審原告已繳裁判費壹仟元,尚應補繳陸仟叁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張宇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書記官郭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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