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再字第9號再審原告 劉素清 再審被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再審被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法定代理人 郭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起5日內補繳6,3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再審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考,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書記官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