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262號原告 劉怡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鳳嬌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07年2月26日變更並擴張請求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變更並擴張聲明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2,7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0,900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2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未繳費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書記官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