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7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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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二二號
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甲○○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山管理教育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財團法人中山管理教育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山管理教育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局於八十五年七月十三日以高市教四字第二一0四三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九十年六月十二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九冊、第五頁第四四0號)。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茲召開九十一年度第二屆董監事會,決議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並經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高市教四字第0九一00三七0一五號函示准予備查,為此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中山管理教育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設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十條、第八條第一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N06D~B法官陳樹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王壹理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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