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易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9
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乙○○、甲○○及丁○○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等情,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足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