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建(一)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一)字第86號原告益山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素卿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 律師複代理人 賴惠玲 被告碩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熙治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 律師
陳修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1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依兩造所簽立之工程契約第31條所定,係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1審管轄法院,則依前開所述,本件應由兩造合意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
書記官李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