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9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9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974號
聲請人長頸鹿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信香 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42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7月6日
書記官葉志昭┌────────────────────────────────────────────────────────┐│附表:94年度除字第197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長頸鹿文化事業有限│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93年8月10日│138,388元│CC0000000││││公司魏信香│限公司公館分行│││││├──┼─────────┼─────────┼───────────┼─────────┼────────┼──┤│002│長頸鹿文化事業有限│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93年8月10日│54,843元│CC0000000││││公司魏信香│限公司公館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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