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32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9,0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而原告僅於聲請
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2
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880元,
此項裁定已於97年2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
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余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