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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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533號
原 告 亞尼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6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
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