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532號
原    告 乙○○○
兼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安護理之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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