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53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7,460元,
 應繳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1,6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以及被告最新戶籍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謝雨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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