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基交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一五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 律師被告甲○○右當事人間因九十三年度基交簡字第四九九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又因犯罪而受有損害之人,對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損害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亦有明白規定。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乙○○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 爰依 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曾雨明法官王美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珍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