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7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忠衛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奕通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2,15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