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7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忠衛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奕通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2,15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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