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398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吳國棟 相對人 黃薇瑄 債務人 洪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民事庭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附表編號3至8所示之土○○○區段○○○段」之記載,應更正為「賢仁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