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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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13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和祥具保人戴詩璇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10
9年度執聲沒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詩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黃和祥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戴詩璇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乙節,業經本院核閱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國庫存款收款書無訛;而受刑人經聲請人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此外,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前揭繳納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吳冠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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