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6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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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676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安孚達債務人 羅偉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柒仟參佰肆拾捌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參拾貳萬零貳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羅偉齊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
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上項一、㈠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2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2年07月17日止未受償之利息9956。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㈡相對人羅偉齊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上項一、㈡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2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2年07月1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39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⒈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⒉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⒊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⒋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⒌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⒍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⒎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㈢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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