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0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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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3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3050號債權人翔成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清松 上開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創新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次按票據為提示證券、繳回證券,執票人行使票據權利,須現實地出示證券原本,若執票人無法現實地提出證券原本,即難據以主張其票據權利。
二、查本件債權人持債務人簽發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二紙,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依上開說明,債權人應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正本始可主張其票據權利,本院遂以112年7月21日裁定命債權人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7月26日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憑。乃債權人迄未補正,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其行使追索權形式要件不備,債權人執支票對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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