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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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219號上訴人 簡茂寅 即高雄市私立東昇文理短期補習班
王文釵 視同上訴人 張簡久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簡麗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4月13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213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8萬0,79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萬4,0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2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為聲請,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林雅莉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書記官李宜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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