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1832號
原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訴訟代理人 枋啟民 律師
被 告 吳素真
范緞妹 (即 范美妹 之.
陳武煌 (即范美妹之.
范光寶 (即范美妹之.
陳雪鄉 (即范美妹之.
陳雪峯 (即范美妹之.
陳雪秋 (即范美妹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
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民事訴訟法第24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雖分散於臺北市信義區、新北市桃園縣及新
竹縣,惟依兩造所簽立之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契
約第12條約定,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