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簡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600號
上 訴 人  張龍德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1年度桃簡字第600號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1年7
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264,4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庭
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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