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簡字第77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潮簡字第775號原告教育部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 訴訟代理人 邱循真 律師被告 劉恒光 劉佳昇 劉瑞湖 劉政良 劉瑞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5月18日下午4時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遵期到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潮州簡易庭法官呂憲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書記官林鴻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