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簡字第77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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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775號

原告教育部

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

訴訟代理人 邱循真 律師

被告 劉恒光

劉佳昇

劉瑞湖

劉政良

劉瑞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5月18日下午4時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遵期到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書記官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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