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57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許方如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文玲 律師(即 林念儒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林念儒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參仟陸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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