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337號原告 林琪展 被告 馮鈞 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因詐欺案附帶民事訴訟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四日所為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之裁定如未涉及當事人實體法上權利義務變更,而僅與本院之訴訟程序進行之程序事項有關者,並無如確定判決之拘束力,如法院事後認為有所不當者,得由法院依職權自行撤銷原裁定,合先敘明。又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馮鈞守被訴詐欺原告林琪展案件部分,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85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本院前於民國111年9月14日將前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顯屬有誤,應將上開裁定撤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解怡蕙
法官楊世賢法官許凱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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