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3年度東司救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司救字第9號

聲請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與 柯又予翁永芳林君美李宗正楊國榮 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

  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

  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

  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主張為真實,及非顯無勝訴之望,

  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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