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1549號
抗告人
即原告 謝良梅
抗告人與相對人 吳恒毅 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書記官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