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3年度馬司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馬司聲字第8號

聲請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對人 李姿儀 (原名: 梁李有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戶籍址寄發通知函,經郵務機構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相對人去向不明,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北簡字第3007號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債權讓與通知函影本、相對人戶籍謄本影本、郵局退件信封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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