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56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郁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俐君 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書記官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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