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2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志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5年度偵字第9310號、106年度偵字第2039號、106年度偵字第2812號、106年度偵字第48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王志文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志文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而被告王志文就其違反藥事法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該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徐詠翔等人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則由本院另行審結。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施君蓉法官王廷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書記官鄭珮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