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7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7174號債權人創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易紜有限公司、甲○○、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債權人請求甲○○、丙○負連帶責任之
依據為何?(按連帶債務須係法律明文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始得成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