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8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TIMZAYAS(年籍不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他字第0000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藥錠壹包(驗餘淨重貳拾點伍肆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於民國107年6月26日,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通知查獲受件人「TIMZAYAS」,內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之郵件,而該案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行為人不詳為由簽結在案,惟扣案之MDMA1包(淨重20.54公克)經鑑定後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臺北關查獲受件人「TIMZAYAS」之郵件,內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他字第00000號以行為人不詳為由簽結在案,有該簽呈在卷可稽(見他卷第10頁)。而扣案之藥錠1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隨機抽樣1顆檢驗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驗餘淨重20.54公克),有該局107年8月13日調科壹字第10723208890號鑑定書1份在卷足參(見他字卷第13頁),堪認上開藥錠1包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MDMA,均為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扣案上開MDMA之外包裝袋1個,用於包裹上開毒品,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是該包裝袋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MDMA併予沒收銷燬。另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子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如意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