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8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硯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執聲字第269號、108年度執他字第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詹硯倫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一百零六年度訴字第三一號判決無罪,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一百零七年度上訴字第二六四九號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而確定。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第二級毒品大麻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查: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一百零六年度訴字第三一號判決無罪,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一百零七年度上訴字第二六四九號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而確定,有該等判決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驗,認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屬違禁物,此有該實驗室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調科壹字第一○○○○○○○○○○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該實驗室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為鑑定,其結果信而有徵,足證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于恬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附表: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煙草(淨重一四.五四公克,驗餘重一四.五二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