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22號聲請人 林桂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台生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2年7月15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二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本件二紙本票均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應屬無效之票據,此有該本票影本二紙附卷可稽(正本經核對後併予發還聲請人)。是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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