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三二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各判處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福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方淑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起訴機關│最後事實│確定法院案│確定日期│││││案號│審法院│號及判決日││├────┼────┼────┼────┼────┼─────┼────┤│竊盜│有期徒刑│自⒐│士林地檢││年度易字│⒍⒙││執助丙│十月│至│偵11│士林地院│977號│││442號││⒑│27號、││⒊││││││偵10││││││││198號││││├────┼────┼────┼────┼────┼─────┼────┤│竊盜│有期徒刑│同右│同右│同右│同右│同右││執助丙│七月│││││││442號│││││││││││││││││││││││├────┼────┼────┼────┼────┼─────┼────┤│恐嚇│有期徒刑│自⒐⒖│基隆地檢││年度訴字│⒎││執丙│一年│至│偵47│基隆地院│866號│││1072││⒒⒕│48號、││⒊│││號│││││││├────┼────┼────┼────┼────┼─────┼────┤│強盜│有期徒刑│自⒐⒖│基隆地檢││年度訴字│⒎││執丙│七年二月│至│偵47│基隆地院│866號│││1072││⒒⒕│48號、││⒊│││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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