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12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劉正中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正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件被告劉正中涉嫌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
額新臺幣5千元,並由具保人即被告自行繳納同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在卷可佐(見102年度偵緝字第634號卷第18頁)。
㈡茲被告經檢察官起訴後,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
到庭,且經依法拘提無著,亦查無在監在所紀錄,此分別有本院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戶役政查詢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等各1份附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顧正德
法官黃玉婷法官古瑞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