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497號聲請人天基冷凍機電廠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365,680元,到期日為民國94年9月30日,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既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簡易庭法官張文毓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